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机构设置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忻州市忻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于2019年3月,是忻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现有职工198人,中共党员135人,地址:忻府区前进东街3号。其中内设机构24个,派出机构15个。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全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区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全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协助市局开展全区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对全区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全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区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并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区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全区“质量强区、名牌兴区”发展战略,负责拟定相关政策、规划、措施和考核办法,开展全区质量状况统计分析,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全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区级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全区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负责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全区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全区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推动全区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区级地方标准,负责区级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工作。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工作。组织实施各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管理全区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全区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推动全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十五)负责开展全区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十六)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建立落实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药品安全风险。 

  (十七)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十八)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工作。承担执业药师注册初审工作。 

  (十九)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依职责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上市后风险管理和处置工作。 

  (二十)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