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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府区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10-08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办、局:

  《忻府区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府区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晋卫基层发〔2022〕2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忻卫健发〔2022〕2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有效衔接健康乡村,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规范诊疗行为,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明确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功能定位

  乡村医生是我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乡村振兴巩固衔接等工作。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承担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以及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承担我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交办的卫生健康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乡村医生应按照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积极主动高效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基层群众享受到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服务内容

  (一)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

  1.乡村医生必须在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为辖区范围内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并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及数据。

  2.乡村医生要重点做好慢性病人群随访,协助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老年人体检及0-6岁儿童、孕产妇健康管理等服务。在随访过程中,加大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的宣传,提高“两病”患者政策知晓率、规范服务率和专项待遇享受率。

  3.落实家庭医生签约,发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作用。乡村医生是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第一联络人,要加强与签约服务对象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服务区域内,做到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签约服务应签尽签。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4种主要慢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范做好随访,对于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要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防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数量、走形式。

  (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1.乡村医生要认真履行乡村医生相关工作职责职能,认真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医保政策宣传,积极主动向所服务的群众宣传征缴、待遇享受等各项医保政策,严格按照医保管理服务执行医保报销政策。

  2.乡村医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诊疗、消毒隔离等技术常规的管理及登记制度。

  3.村卫生室严格按照《药品管理办法》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规定配备50种以上药品,所需药品列出购药计划单提交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配送。按月做好药品养护,及时处置近效期药物和医用耗材,禁止私自采购药品和制售虚假伪劣过期药品,严格实行零差价销售。

  4.乡村医生开展医疗服务时,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执业,并遵守相应的卫生法律、法规及医疗技术操作规范指南,不得违法、违规和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医疗诊疗活动。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医基本医疗服务的督促、指导和开展整体医疗服务的管理和评价。违法、违规及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乡村医生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乡村医生在执业期间,应当遵照治疗规范要求,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限于医疗条件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临近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6.村卫生室在处置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处理,如发现医疗废弃物和医疗废水未按规范要求处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7.村卫生室必须在区医疗集团的统一安排下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须提交“发生医疗事故后果自负”承诺书。未完成以上医疗责任保险规定的不得从事基本医疗服务相关工作。

  8.村卫生室要配置应有的急救箱、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统一急救箱内设备和药品目录与数量及急救流程,并定期检查补充。乡村医生要将急救流程上墙,并熟练掌握急救技能和急救药品的使用。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至少为乡村医生开展1-2次急救技能知识培训。

  三、强化村卫生室药品保障

  (一)明确主体责任。区医疗集团要按照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要求,对村卫生室药品供应保障履行好主体职责,强化区、乡、村药品“五统一”(统一采购目录、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统一结算)采购使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需求。

  (二)及时采购配送。按照“填平补齐”原则,为全区所有村卫生室配备不少于50种药品。原则上优先选择基本药物和集采中选药,基药采购品规不低于70%。采购药品首先要保障“两病”患者需求。

  (三)规范用药指导。区医疗集团要指导村卫生室完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将基层常见病用药、门诊慢特病用药、“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用药、群众习惯用药、康复用药等列入药品采购目录,提高村卫生室药品配备使用科学性、精准性。

  四、工作纪律

  (一)乡村医生看诊期间应着装整洁,服务用语要文明礼貌,服务态度要和蔼热情,尊重患者,体现良好医德医风;村卫生室基本医疗设备正常使用,工作环境干净整洁。

  (二)乡村医生每月必须按时参加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召开的工作例会,对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例会者,每缺会1次从当月考核成绩中扣除10分。

  (三)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每周至少服务5天,时间要相对固定,一般按正常工作日坐诊服务,在村卫生室工作期间如有事外出需及时更新乡村医生去向牌信息。

  坚持“三公布一请假”制度,一是公布乡村医生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工作状态(在岗、外出、巡诊、培训、开会等);二是公布签约服务团队成员的信息,包括姓名、单位、执业资质、职称及联系方式;三是公布监督电话,同时公布具体监督人姓名。

  外出达2日以上,要向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村委会备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村医请销假登记记录。乡村医生按上级要求参加连续且时间较长的线下培训或会议等,由属地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好对村级医疗卫生巡诊派驻等延伸服务工作,确保当地村民的就医需求。

  (四)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大乡村医生培训力度,每季度开展1次以上培训。乡村医生对区卫健体局、区医保局、区医疗集团、区疾控中心、区卫生健康和体育综合服务中心、区妇计中心、区中医院等上级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各种培训,必须按时参加,做好学习笔记,遵守培训纪律,达到培训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清点一次村卫生室固定资产,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损坏报备等工作。

  (六)因工作需要,必须接受上级部门及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遣,按时完成有关工作。如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按照规定及时做好应急处置、传染性疾病消杀、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不得无故推诿、不服从工作安排。

  (七)工作期间严格遵守村规民约,严禁饮酒,绝不能出现酒后看病、酒后驾车等其他违规行为。

  五、管理监督和考核

  (一)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乡村医生开展日常管理考核,医疗集团负责监督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乡村医生按季度考核、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工作指导。

  (二)乡镇党委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属地管理,村两委负责乡村医生的日常考勤管理和服务监督。

  (三)区卫健体局负责督查乡村医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不定期组织督查组检查相关工作,并接受群众检举举报(监督电话:0350-2020518)。对督查发现不在岗的乡村医生,要采取约谈、全区通报和扣发工作补助的方法进行处理。一次督查不在岗的,由乡镇卫生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进行约谈;累计两次督查不在岗的区医疗集团通报,并由区医疗集团通知所在单位扣发200-600元工作补助;累计三次督查不在岗的或被上级督查检查时不在岗,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村两委报送所在乡镇、街道解聘后通知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再安排工作。

  (四)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对辖区村卫生室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参加学习培训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进行全覆盖考核,考核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区医疗集团,区医疗集团统一汇总后报送区卫健体局,区卫健体局组织检查组对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确定的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基本合格(70-79分)、不合格(69分以下)按每类20%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对抽查结果绝对值大于5%的,以区卫健体局复核结果作为最终成绩。对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等次的,继续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减200元绩效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减1200元绩效奖励,除核减绩效奖励经费外,还应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执业资格。

  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季度对乡村医生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核情况兑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同时考核评估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服务量的扣减相应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对不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取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格,由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其他具有服务资格的人员完成,并兑现相关工作经费。

  六、奖励办法

  (一)乡村医生年度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优秀比例控制在30%以内,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优秀乡村医生进行奖励和表扬。每个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2名排名靠前优秀乡村医生报区医疗集团,区医疗集团统一汇总报送区卫健体局,经区卫健体局组织专家团队对40名乡村医生进行综合评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提高前20名优秀乡村医生当年工资待遇,每月增加绩效奖励200元,每年评定一次(第二年未评选上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提高待遇),并纳入财政预算,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配合做好资金保障和工资发放工作。

  (二)积极鼓励乡村医生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在组织乡镇卫生院人员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七、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乡村医生资格

  (一)不服从区医疗集团、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及区卫健体局和村两委监管的,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连续两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因村民代表有意见达三分之一以上,村党支部、村委会及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动提出辞退该村村医申请,经调查属实的。

  (三)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

  (四)出现重大违反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重大医疗事故或重大传染病传播的,

  (五)未按时完成本季度,本年度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

  (六)拒不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额销售,私自采购药品品规超30%的。

  (七)有条件开展诊疗活动而不开展诊疗活动的。

  (八)在医疗诊疗活动中,不给予医保报销,直接收取患者医疗费用被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

  (九)年内未经批准连续脱岗外出15日或累计脱岗外出60日以上的。

  (十)利用工作之便敲诈勒索服务对象,弄虚作假套取医保资金、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取消乡村医生资格外,还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停业整改、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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