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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0-02361 | |
发文字号:忻府市监发〔2020〕29号 | 成文时间:2020-03-31 |
发文机关:忻州市忻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忻州市忻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疫苗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日期:2020-06-15 |
时间:2020-06-15 来源:忻州市忻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忻州市忻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0年疫苗监督检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
为进一步规范疫苗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我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疫苗质量安全,根据《忻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疫苗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忻市监药监〔2020〕36号),特制定我区疫苗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具体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组织开展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及疫苗接种单位全覆盖监督检查,认真排查辖区内疫苗质量安全状况,建立各所疫苗监管档案,发现和解决疫苗配送、储存和接种环节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配送和接种单位“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地位,切实保障疫苗安全。
二、职责分工
各所负责对本辖区疾控中心和疫苗接种单位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将现场检查与建档立制有序衔接,加强上下联动、信息互通,充分发挥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作用,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安排
(一)检查范围与时间安排
检查范围:疾控中心和疫苗接种单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检查时间:2020年4月1日--2020年11月25日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山西省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三)检查重点
1、检查疫苗的购进渠道是否合法,采购疫苗是否签订合同;
2、疾控中心自行配送疫苗是否具备疫苗冷链储存、运输条件,设施设备是否齐全,运行情况是否记录和养护;
3、疫苗在储存、运输全过程中是否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冷链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时监测、记录温度,是否按照追溯要求登记并上传疫苗有关信息到追溯平台;
4、疾控中心、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是否索取规定的证明文件,是否索取当次运输、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5、疾控中心、接种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6、疾控中心、接种单位是否建立各项疫苗管理制度,重点检查是否建立疫苗定期检查制度;
7、疾控中心、接种单位是否按规定处置过期、需要报废和不合格的疫苗。
(四)检查结果与处置
检查结束后应形成详实的检查报告并对检查报告进行评估。发现缺陷问题的,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核实整改情况;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或风险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行政处理措施控制风险;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
(五)信息报送
各所要扎实做好监督检查的信息报送工作。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附件);药品流通监管股要定期做好疫苗质量风险分析工作,每半年对辖区内疫苗监管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集中研判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分别于5月25日和11月25日前上报市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所要高度重视疫苗监督检查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监管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实施检查工作。
(二)完善工作制度,规范信息处置。各所要对照《疫苗管理法》和工作职责,规范疫苗监督检查工作;要建立辖区内疾控中心、接种单位监管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监督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三)加强沟通协作,健全长效机制。各所要切实做到全流程、全环节、全链条风险管控。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由区局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