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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府区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0-12-15       大    中    小      来源:忻府区司法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忻府区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

 

 

忻府区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级指导部门

权力主体

安全生产检查

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局

乡镇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局

乡镇

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山西省禁毒条例》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局忻府分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乡镇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组织强制实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水利局

乡镇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农业农村局

乡镇

对受洪水威胁的群众的强制转移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应急管理局

乡镇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应急管理局

乡镇

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区供公司

乡镇

对未经批准,损坏村道及村道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西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村道受国家保护,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占用、挖掘村道;(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村道,但是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四)设置、移动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村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养护组织或者养护人员协助做好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交通运输局

乡镇

10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教育科技局

乡镇

11 

对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责令负责修复,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乡镇

12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农村局

乡镇、街道

13 

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通过)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农业农村局

乡镇

14 

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消防法》(1998年通过,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应急管理局

乡镇

15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禁毒法》(2007年12月主席令第79号)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第三十九条:“……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条:“……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2.《戒毒条例》(2011年6月国务院令第597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指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社区戒毒协议上签字。

 

 

公安局忻府分局

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乡镇

16 

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农业农村局

乡镇

17 

对大气污染源及其他公害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大气污业防治法》(1987年通过,2018年二次修正)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环保局

乡镇

18 

对耕地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土地管理法》(1984年通过,2014年修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1998年发布)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局

乡镇

19 

兵源登记

行政许可

《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316号)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武装部

乡镇

20 

基本农田保护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局

乡镇

21 

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应急管理局

乡镇

22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应急管理局

乡镇

23 

环境保护和治理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等相关条款。

 

 

自然资源局

环保局

乡镇

24 

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局

乡镇

25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委托)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林业局

乡镇

26 

农村低保审核

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四: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民政局

乡镇

注: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权26项,其中:行政检查13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处罚4项,行政许可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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