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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乡村e镇项目验收办法

 时间:2023-07-10      来源: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乡村e镇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按照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培育乡村e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忻府区乡村e镇项目承办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承办企业,是指经公开招标的中标单位,经区政府审核确认、批准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的项目实施主体,承办项目是指经区政府批准的、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为促进我区乡村e镇发展的项目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乡村e镇项目验收,是指省级财政支持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省级批准建设要求的活动。

  第五条 忻府区商务部门是本制度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单位,由其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持各类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承办企业向忻府区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和忻府区商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忻府区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和忻府区商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

  1、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与现状;

  2、查看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相关材料。

  (三)忻府区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和忻府区商务部门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作出是否予以验收结论。对于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成员单位,并分发有关验收材料。

  第七条 验收方式

  (一)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材料等方式进行,由忻府区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和忻府区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项目验收小组由商务、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审计等部门组成,重点项目建成情况实行网上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一定期限要求;

  (二)已取得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商品流通许可证等)。

  第九条 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意见并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后,报请上级部门验收;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将验收材料退回申报企业。

  第十条 充分发挥区纪检监察部门督察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制度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忻府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忻府区合索乡村e镇  

  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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