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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省内异地住院后自付部分报销情况咨询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24-01-29
信件内容 我妈妈是忻府区低保对象,前段时间在山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医院按照普通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了60%,请问低保对象剩余的自付部分是否还可以进行报销?如果可以报销,请问报销流程是什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谢谢。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24-02-01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忻府区医保局回复如下:
倾斜救助政策规定,对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标准为:低保对象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376.7元)的,超额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封顶线为6万元。
经与当事人联系,当事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都已“一站式”结 算,不存在后续报销。剩余合规费用不满足倾斜救助起付线,不享受倾斜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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