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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忻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忻府区托管班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5-01      来源:忻府区食药局

  各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托管班的管理,规范经营秩序,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现将忻府区托管班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忻州市忻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8424 

    

    

   

  府区托管班 

  食品安全整治规范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托管班的管理,规范经营秩序,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切实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我区托管班食品安全整治规范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要求,严厉打击托管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我区托管班经营行为,营造餐饮安全消费良好氛围,确保全区中小学生饮食安全。

  二、整规对象

  以家庭住宅为主开设的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休息、学习的场所,简称托管班。

  三、整规目标

  (一)摸清底数,全面掌握辖区托管班现状;

  (二)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我区托管班无证经营及“脏、乱、差”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整体面貌得到明显改观,达到“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齐全,管理基本完善,操作基本规范”的要求。

  (三)实行托管班公示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各乡镇(办)在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公告学校周边取得合法资质的托管班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学生家长选择。

  四、整规标准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二)食品加工场所与就餐场所应分别设置,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三)食品加工场所有上下水设施,加工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设有学生洗手设施;

  (四)具有必要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工具、容器、设备和包装材料;

  (五)食品加工场所设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

  (六)加工场所地面应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有1.5m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

  (七)具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和密闭的废弃物存放设施;

  (八)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九)有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清洗消毒、饭菜留样、应急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行动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5日--4月29日)各乡镇(办)食安委要认真落实好托管班整治规范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人。

  (二)全面排查阶段(4月30日--5月10日)各乡镇(办)食安委要摸清本辖区内托管班的基本情况,了解掌握底数,根据摸底排查情况确定整治规范的重点内容。

  (三)整治整改阶段(5月11日--9月25日)各乡镇(办)食安委要全面开展整治规范工作,对积极配合能够及时整改提高的托管班,要多上门指导协助整改,对拒不整改并且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要予以严厉查处,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取缔。

  (四)考核验收阶段(9月26日--10月30日)区食安委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乡镇(办)托管班整规达标工作检查验收,确保整规达标工作落实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办)食安委要积极协调沟通教育部门,争取支持配合,要在摸清托管班情况的基础上,组织统一的动员宣传活动,将整治要求和标准通知到每一户托管班单位,得到托管班单位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强指导服务。在托管班整规达标工作中,各乡镇(办)要积极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在“监管中提供服务,在服务中体现监管”,坚持上门服务指导,对症下药,为托管班提供科学、简便、适合的整改方案,帮助其尽快整改达标。

  (三)严查违规行为。各乡镇(办)食安委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全面排查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探索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通过整治规范工作,在着力解决问题的同时,举一反三,探索托管班监管的新方法、新途径,逐步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对可能出现的突出问题,做到早预防、早控制、早解决,使托管班逐步向规范化、合法化经营转变,确保全区中小学生的饮食安全。

  (五)加强信息报送和督查考核

  各乡镇(办)食安委和区食品药品稽查队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食安办,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4月30日前上报附表。区食安委要将托管班整治规范工作进展和效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杨海江       联系电话:18636033648 

  电子邮箱:xfq@xinzhou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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