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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关于印发忻府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06-13      来源: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经忻府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忻府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印发的《忻府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忻府政秘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2016年8月2日

 

 

 

忻府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机制,有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忻府区行政区域内因极端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道路通行条件缺失、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危险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置。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忻府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

    忻府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协助分管副区长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

    区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国土局忻府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外侨旅服务中心、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大队组成。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区指挥部成员。

    区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新闻报道组等7个工作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可视情临时增加或减少工作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处置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组织指挥、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置重大问题;

    3制定有关道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制度,研究部署全区道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4分析、研究特别重大、重大道路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协商应对策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5)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道路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6)负责统一发布道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信息;

(7)负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行动等。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担任。

(1)贯彻落实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日常承担全区特别重大、重大道路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忻府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制订、实施、演练;

(2)承担道路救援应急值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特别重大、重大道路救援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和指导地方道路救援应急信息系统建设;

(3)与相邻县市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开展交流与合作;

(4)负责道路救援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和解释,开展人员培训;

(5)组织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

(6)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和归档;

(7)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组织指导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协调、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协调道路救援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调拨。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参与道路救援应急处置工作。查处道路违法犯罪行为;负责道路交通管控,开辟救援通道;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参与处置群体事件和治安事件;发生火灾时全力进行消防灭火;核查道路突发事件伤亡及失踪人员情况。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道路突发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和转移安置工作,事发地殡葬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对遇难人员遗体的火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道路救援应急工作经费;监督管理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的使用。

市国土局忻府分局:负责引发道路突发事件的地质灾害成因调查工作和信息提供。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道路突发事件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环境应急检测和做好污染紧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区住建局: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及时清除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做好城市道路的应急处置、抢险抢修等。

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和组织道路救援应急行动;协调交通运输系统相关单位参加道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指导清理事发地公路应急处置现场;协调紧急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的运输工作;监督运输企业规范营运,组织指导运输企业合理调整紧急状态下的客货运输。

区水利局:负责水情监测,提供相关水域的重大水情信息。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道路救援相关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根据指令和需求,协调调动全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救助。

区外侨旅服务中心:负责协调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港、澳)协调联络工作和提供涉外(港、澳)政策指导;负责景区险情区域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协助参与处理旅游团队遇到的道路突发事件。

区安监局: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泄露事故的应急处置,并参与调查处理。

区气象局:负责天气的检测和预报,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应急气象服务工作。

区人武部: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抢修救援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区消防大队:协助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搜救遇险、受困人员,并进行现场防火、灭火工作。

2.2.4  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由区发改局、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人武部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组成。

负责综合协调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调配救援力量及设备装备,督促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贯彻落实区指挥部各项指令,研判突发事件态势,向上级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2)抢险救援组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由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环保局、区外侨旅服务中心、区人武部、区消防大队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组成。

    负责实施既定抢险救援方案,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及死伤人员;监测、控制、排除现场险情;与医疗救护组协调配合,互通信息。

    (3)医疗救护组

    区卫计局牵头,由区经信局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组成。

负责统筹调配紧急医学救援力量,开展伤病员现场抢救、转运接诊和心理援助、医疗卫生保障等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核实统计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等信息。

(4)安全保卫组

    区公安局牵头,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组成。

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保障应急处置现场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流疏散事发区域车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疏导抢险救援通道。

(5)事故调查组

    区安监局牵头,由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国土局忻府分局、区水利局、区环保局和事发地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组成。

    负责险情消除后的事故现场勘验、证据固定、查找当事人和证人、控制嫌疑人等调查工作,为确认事件原因、后果和定性提供证据材料;组织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综合保障组

    区发改局牵头,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经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外侨旅服务中心、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和事发地乡镇办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组成。

    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车辆、应急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道路运输、通信保障、经费保障、生活保障、善后处理以及外籍遇险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建立事故处置现场通讯联络,具体落实受困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协调调集受困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组织群众转运离开事发区域;保障应急资金,开展伤亡人员保险赔付等工作。

    (7)新闻报道组

    区委宣传部牵头,由区新闻办、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和事发地乡镇办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组成。

按照应急指挥部或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协调、管理,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2.2.5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指挥部及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救援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2)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救援应急管理与信息监测责任制,及时上报道路交通应急救援信息。

    3  预警机制

    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应急防范,开展有关监测工作。当天气状况或道路通行条件变化可能或者已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时,市国土局忻府分局、区环保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及时报告市指挥部,确定预警及响应事项,向社会发布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

    收到预警信息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各级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进入待命状态;公安交警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限制通行、派出警力引导分流等措施,维持道路通行秩序,密切监视道路通行安全,随时向各级应急指挥部反馈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紧急程度,应急响应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

    4.1.1  一级响应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伤亡,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等严重影响的;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极端恶劣天气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且涉及5个以上设区市的。

    4.1.2  二级响应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或可能造成一定环境污染等严重影响的;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极端恶劣天气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且涉及4个以上县的。

    4.1.3  三级响应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30人以下伤亡的;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极端恶劣天气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且涉及2个以上县的。

    4.2  分级响应及响应程序

    4.2.1  一级响应及程序

符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省政府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区指挥部负责配合省市区有关部门开展指挥工作。并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派人赶赴现场;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区指挥部开通与省市人民政府、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各单位的通信联络、指令传达渠道。

4.2.2  二级响应及程序

    符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省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区指挥部同时启动二级响应, 并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派人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督促开通上传下达通信联络渠道。

    4.2.3  三级响应及程序

符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省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区指挥部同时启动三级响应,并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派人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督促开通上传下达通信联络渠道。

    4.2.4  其他响应及程序

    区应急指挥部参照省指挥部一、二、三级响应程序,对应确定事发地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响应级别及程序,主动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根据规定第一时间启动事发地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报告市、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现场无法判断响应等级的,按初步预判的级别启动,后期结合实际变更响应级别、应对措施等。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超出事发地的应急能力时,应当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援助。

    4.3  应急协作机制

    在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中,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性质、程度、时间的不同,确定工作重点和处置方式,各成员单位要履行应急保障职责,强化协作配合,联动处置。

    4.3.1  受极端恶劣气候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急处置

    围绕路面结冰、积雪、积水等的清理、养护、抢修开展工作,公路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由区住建局负责;公安交警部门全力分流疏堵;区民政局调集发放生活物资,救助受困群众;区交通运输局调集客运车辆转运受困群众;其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实施应急处置。

    4.3.2  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中出现危险的应急处置

    围绕控制危化品泄漏、减轻或控制险情开展工作,由区安监局负责确定工作处置措施,区环保局协助;区卫计局组织抢救伤员;区公安局、区消防大队按照职责分工灭火救援、抢救受困人员,维护涉及区域的交通秩序,开展安全保卫;交通运输、人武部、武警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配合实施。

    4.3.3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大面积交通拥堵的应急处置

    围绕抢救伤员、勘验现场开展工作,区公安局各警种开展抢险救援、现场勘验调查,维护现场秩序、做好现场防护,疏导滞留车辆;区卫计局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医疗卫生保障;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清理路面障碍,确保道路具备正常通行条件;区安监局牵头开展事故调查;其他各有关都门分工协作,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实施。

    4.4  信息报送

    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公安交警(包括高速交警)部门接报并核实后,要立即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上一级公安机关;区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送事件信息,紧急事项可越级上报。应急响应启动后,现场指挥部要设专人向省、市人民政府报送应急处置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派专人全程参与处置,掌握情况,负责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接受指令。各成员单位要负责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5  信息发布

4.5.1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

4.5.2突发事件信息由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4.6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完成后,引发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的隐患消除,启动响应的指挥部要确认并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一级响应善后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指导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其他响应的善后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造成的损失情况,由事发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1  总结评估

应急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对预警信息、应急响应、处置能力、保障水平、协同作战等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5.2  保险理赔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5.2.1保险理赔

    相关保险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2.2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及其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而需要救助的,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

5.3  善后处置

5.3.1  伤病员的处置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获救伤病员救治。根据需要,及时请求市卫计局调派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持和援助。

5.3.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区民政局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区外侨旅服务中心和对台办协助做好涉港澳同胞及台胞的安置工作;外国籍人员由区外侨旅服务中心负责安置。

5.3.3  伤亡人员的处置

死亡人员所在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外籍或港澳台死亡人员由区外侨旅服务中心和对台办负责处置,区民政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遗体火化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事故救援、公安消防、危化品救护、恶劣天气路面抢险、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完善队伍管理制度。

6.2  信息通信保障

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要完善接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内部信息报送制度。通信管理部门要全力保障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6.3  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物资装备保障制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救援和抢险工程装备、应急物资装备可及时调拨,满足受困群众对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活救助物资的需求。加强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并由区财政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6.4  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铁路要优先保证道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器材在公路、铁路上的运输。

各级道路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6.6   医疗保障

搜救应急指挥机构与卫生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明确伤员抢救、转运和收治的任务。

     6.7  基础设施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应急避险设施、紧急停车场、应急通信、交通运输等基础建设,保障在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各项应急工作能正常有序开展。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区指挥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培训,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处置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7  奖励与责任

    各部门、单位要及时表彰奖励在处置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对在处置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8.2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本预案区交通运输局修订并负责解释。

8.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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