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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印发忻府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5-09-11      来源: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忻府区粮食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2011年11月28日印发的《忻府区粮食应急预案》(忻府政秘发〔2011〕108号)同时废止。

 

 

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2015年8月11日

 

忻府区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区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的通知》、《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忻州市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和《忻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供求关系变化等原因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波动等情况,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级粮食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理办法。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忻府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忻府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区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农委、区工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粮食局、区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忻州市分行、忻府报社、区人武部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或结束粮食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2)指导和督查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粮食应急工作。

(3)负责粮食应急工作信息发布。

(4)根据需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调控申请,并按照《忻州市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5)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粮食局,由区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1)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判断粮食供求情况和价格趋势,向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2)根据区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粮食应急工作有关文件。

(4)负责粮食应急工作后勤保障。

(5)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实施本预案所需的各项费用。

(6)完成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根据区指挥部的安排,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2)区发改局、区经信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粮油的进口。

(3)区公安局:维护粮食加工、调运、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粮食应急状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骚乱。

(4)区民政局:及时通报灾情,确定因灾救济对象,测算救济需求数量,组织发放免费供应的粮食。

(5)区财政局: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费用,专款专用,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6)区交通局:组织道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公路运输。

(7)区农委: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生产,努力增加粮食产量,促进区内产需的基本平衡。

(8)区工商局: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广告虚假宣传、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9)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粮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0)区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建议,并负责动用计划的执行;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区及省、市内外有关粮油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油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对粮油经营者在应急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执行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11)区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1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忻州市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调拨、进口、加工等所需贷款。

(13)忻府报社:根据区指挥部提供的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主流舆论。

(14)区人武部:组织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协调驻忻解放军参与粮食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4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4.1 治安维护组

牵头单位:区公安局

成员单位:区粮食局、区人武部。

主要职责:

负责维护和保障粮食应急时期社会秩序及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处置因粮食应急状态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骚乱。

2.4.2 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粮食局、区新闻办。

主要职责:

负责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

2.4.3 市场监测监管组

牵头单位:区粮食局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农委、区工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物价局

主要职责:

(1)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2)应急状态下重点地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掌握市场动态,提出应对措施。

(3)负责应急时期粮食市场秩序、政策性粮食质量卫生、储存场所、运输工具及包装材料卫生和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4)依法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及价格违法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行为。

(5)负责粮食应急加工、销售及成品粮储存卫生的监督检查。

2.4.4 粮源调拨供给组

牵头单位:区粮食局

成员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发行忻州分行

主要职责:

(1)提出区级储备粮的动用计划、进出口计划和征用社会粮源意见。

(2)组织应急粮源调拨和粮食供应,协调应急粮食的接运工作,保证运输畅通。

(3)制定粮库、粮食加工厂和供应网点应急粮食的出库、加工、供应计划。监督应急粮食加工企业及时向供应点运送应急成品粮。

(4)监督检查应急粮食加工质量,保证应急加工粮食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5)提出应急粮食事后补偿和补充意见。

2.4.5 资金核算组

牵头单位:区粮食局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粮食局、农发行忻州分行营业部

主要职责:

(1)落实区级粮食应急工作和应急演练所需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结算。

(2)落实粮食应急物资采购、征用、加工、运输所需资金。

(3)动用区储备粮或市储备粮不足时,需要进口、采购、加工、供应不同品种粮食所发生的本金、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的审核和清算。

(4)清算应急粮食占用贷款。

(5)落实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内设机构的办公设施、设备等工作经费。

2.5区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结合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正常进行。本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时,由区指挥部提请市粮食指挥部进行调控。区级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要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市场监测与报告

区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区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区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粮食、物价和商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形成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 预警预防行动

区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区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预警、报警机构,应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根据监测信息准确分析研判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在第一时间上报区指挥部总指挥。三级以上预警信息确认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事态进展程度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依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将粮食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涉及到我省,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2 重大(Ⅱ级):在省内较大范围或太原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3 较大(Ⅲ级):在市内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4 一般(Ⅳ级):在我区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2 分级响应

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Ⅳ应急响应,并报市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同时报告省指挥部。

4.3 信息报告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粮食应急机构要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4.4 应急处置

启动县级(Ⅳ级)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粮源,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并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组织粮源保证市场供应,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区指挥部要迅速派出检查组,对事发地的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整顿,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违法行为。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及时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区指挥部报告,同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4.5 信息发布

由区指挥部或区指挥部指定的单位统一发布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原因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

4.6 应急结束

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平稳,群众购买心理趋于稳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应急费用清算。区财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区储备粮或市储备粮不足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需要进口、采购、征用、加工、供应等不同品种粮食所发生的本金、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贷款,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市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区应急费用的清算,由区人民政府决定。

5.1.2 应急能力恢复。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在一年内,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加强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各级储备粮和商品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5.2 总结评估

粮食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并上报区人民政府和省粮食应急指挥部。

6附则

6.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变化,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6.2 奖励和处罚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出色完成应急工作、在完成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拒不执行应急规定、扰乱粮食应急工作、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及省、市 、区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6.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粮食局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5 预案的更新

本预案根据全区粮食工作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7 附录

7.1 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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