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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忻府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时间:2022-02-17      来源:忻府区行政审批局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021〕43号)和《忻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忻审改办发〔2021〕6号)精神和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我省新版事项清单 

  区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晋政发〔2021〕43号文件中《山西省“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版)》分类实施改革,调整公布各级、各部门涉改清单,晋政发〔2021〕5号文件公布的《山西省“证照分离”改革全事项清单》、忻政发〔2021〕6号文件公布的《忻州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和忻府政发〔2021〕3号文件公布的《忻州市忻府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不再执行。 

  区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结合清单中的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及时调整完善所涉及许可事项的审批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特别是我省改革事项清单中优化调整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方式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46号)的要求制作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在本级政务服务网更新公布。 

  二、落实分类推进改革相关规定 

  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及我省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部署要求,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对于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并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晋政办发〔2020〕46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对于企业超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要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2022年年底前要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各部门要强化电子证照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工作,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四、进一步明晰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区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于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由原监管部门继续履行监管职责。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审批条例》《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通知》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五、进一步强化宣传培训 

  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公告改革配套措施,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夯实改革的社会群众基础,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紧紧围绕改革的核心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增强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 

  附件:忻州市忻府区“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版) 

 

忻州市忻府区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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