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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2-04888 | |
发文字号:忻府政发〔2022〕6号 | 成文时间:2022-04-25 |
发文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2022-05-06 |
时间:2022-05-06 来源: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忻府政发〔2022〕6号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关于承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依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的通知》(忻政发〔2022〕3号),结合我区实际,承接忻州市下放3项行政职权的审批层级,对应取消4项行政职权,现予公布。
区直各有关单位要结合“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认真做好承接、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的落实和承接工作,承接部门要做好衔接落实,及时调整权责清单,梳理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示,优化审批流程,保证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确保无缝衔接、承接落实到位。
附件:1.忻府区承接市级下放的行政职权清单(共3项)
2.忻府区取消的行政职权清单(共4项)
附件1: 忻府区承接市级下放的行政职权清单(共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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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 类型
|
设定依据 |
原审批部门 |
改革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 注 |
1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市审 批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承接 |
1.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控制。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加强产前诊断机构对产前筛查机构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 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6.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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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021〕43号)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2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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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 批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承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行业检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农业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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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发〔2021〕48号文件要求,下放至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3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市审 批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承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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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021〕43号),有条件的地区将省、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部门。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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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取消的行政职权清单(共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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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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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实施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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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
改革意见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 |
行政 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区审批局 |
取消 |
1.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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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021〕43号),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不再申请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2 |
广告发布登记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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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批局 |
取消 |
1.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发现广告发布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要依法查处。 2.加强协同监管,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广告发布机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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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省十三届人大28次会议通过。 |
3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行政 许可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发放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山西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林护〔2001〕196号)第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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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批局 |
取消 |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省级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 2.依法对省级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人工繁育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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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021〕43号) |
4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其他 权力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
区审批局 |
取消 |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严厉打击备案弄虚作假行为,对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取消许可改备案,由区粮食主管部门实施。 |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5日
相关解读:《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