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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1-03-30      来源: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

  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行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经忻府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规范管理

  (一)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自建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将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

  (二)对于农村房屋建筑确需改变原有使用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核后,依法提出申请并经有权机关审核办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农村自建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二、职责划分

  (一)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范围内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管理,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区、乡、村(镇、街道办事处)三级联动的预警、监管、查处机制。

  (二)行政审批部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负责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承诺书示范文本和方位示意图、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登记以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推送和公示。市场主体逾期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依法予以撤销注册登记。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并依职依责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监管。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对行政审批部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推送的用作经营场所的农村自建房进行现场核查,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核查信息。

  (八)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展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政策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基本原则

  (一)鼓励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按照省、市“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据《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7〕42号)有关规定,充分释放场地资源,鼓励将农村自建房用于农村合作社、小食品加工、餐饮场所等一二三产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创造力。

  (二)强化对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农村危房和违法建筑用作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形成“常态监管、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农村违法、危险建筑等用作经营场所形成安全风险隐患。

  (三)构建利民便民运行机制。相关部门要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具体办事流程,切实优化审批服务,降低办事成本,确保政策落地。

  (四)全区范围内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按照国家及我省“放管服”改革要求实行宽进严管。

  四、工作流程

  (一)登记准营。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由申请人向具有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部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该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在方位示意图中标明经营区域和面积等经营场所信息,并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

  (二)推送核查。行政审批部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及时将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经营场所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者函告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自建房进行核查。

  (三)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或与承诺不符的,应当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主体,责令其限期到行政审批部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变更经营场所,市场主体逾期未变更的,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注册登记。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要做好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既要把好新增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源头关”,也要对属于农村自建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排查整治。对发现的危房要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相关解读:《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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