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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自建房管理“四办法一标准”落实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5-05      来源:忻府区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5号)、《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6号)、《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7号)、《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8号)、《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自建房管理“四办法一标准”落实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21〕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

 

  强全区农村自建房管理工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一)明确工作职责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函告区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2.区自然资源局向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资料移交工作。区自然资源局指导乡镇(街道)编制村庄规划等工作,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3.区住建局负责对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选用规范施工图纸等进行指导,对农村工匠进行培训。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履行监管职责。

  4.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政务服务事项,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标准化,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村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职责。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外要公布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流程、要件、办理时限,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五公开三到场两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6.村级组织要落实“一户一宅”制度,严格审查本村村民建房资格,收集整理宅基地用地建房基本资料,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及时研究讨论村民宅基地用地建房事项,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审查后无异议的农户申请、村民小组议记录等材料报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规范审批流程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2.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

  3.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农民宅基地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村民建房资格申请条件的,在村庄规划区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建房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并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二、做好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工作

  1.申请人向村级组织提交自建房规划审批申请,村民委员会在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指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村民委员会对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承诺事项的监管实行村民自治管理。

  2.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受乡级人民政府委托可实施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其中:申请新批宅基地和建房规划审批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要求,在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审批,实行申报承诺制。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负责对农村自建房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负责农村自建房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置涉及农村自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并建立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事项公开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有关工作的要求,积极做好“十四五”辖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做到“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应编尽编”,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规划指引。

  3.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组织编制县域村庄布点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标准和规范要求以及规划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做好村庄规划编制的数据保障、资料收集、技术指导、规划审查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服务

  1.建立管理服务体系。区住建局要设立农房建设监理服务管理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监管台账,接收项目档案。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规划区外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进行开工登记、竣工建档,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施行风貌管控、提供技术服务;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现场查验,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巡查,建立现场巡查管理台账。村民委员会在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指导下,制定农村房屋建设自治管理村规民约,协助村民办理农村房屋建设手续,对房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报告。建房人依规履行房屋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移交项目档案,对房屋建设负首要责任。参建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对承揽的房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2.规范建设管理程序。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1)办理用地和规划手续;(2)确定设计图;(3)选定施工方、监理方并签订合同;(4)开工登记;(5)委托施工;(6)组织竣工验收;(7)竣工验收信息存档。农村其他房屋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3.明确建设管理要求。农村自建低层房屋。(1)登记时限。开工前一个月报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登记,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验收信息报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存档。(2)房屋改、扩、翻建:按新建项目履行程序。(3)房屋改变用途。房屋所有权人组织技术鉴定,报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农村其他房屋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求。

  四、加强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

  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并依法依规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2.区应急管理局(安委办)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综合安全监管,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安全监管职责,并将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目标责任考核,定期组织督查检查,对于落实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3.区行政审批局(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登记准营,并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推送和公示,对逾期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依法予以撤销注册登记。

  4.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作为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具体监管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督和现场核查处置工作。

  5.村民委员会在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政策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后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1.严格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农村自建房管理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组建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

  2.强化部门联动。区农村自建房管理“四办法一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横向加强沟通协调、资源共享,纵向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宅基地建房质量安全管理、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自建房规划管理等各项工作。

  3.加强队伍建设。农村自建房管理的重心在基层。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快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公室),根据职能及时划转人员及编制,配足配强管理队伍,推动农村自建房管理工作扎实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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