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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和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的通知

 时间:2021-04-15      来源: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和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的通知》(忻政办发〔2021〕22号),进一步提升全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提高风险管控的准确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高效性,有效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真正做到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实现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目标,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和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办法》,按照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分类标准,对全区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评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经济类型和生产活动特性,对不同级别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明确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实现归口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追究力度,真正把隐患治理挺在事故之前,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职责分工

  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和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对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调查进行审核,并对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区政府安委办: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并定期对全区分类分级监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监管办法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符合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条件的,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报请区政府批复后逐级向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属地监管和参与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工作。

  三、初次分类时间安排

  2021年全区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要完成安全生产初次分类评定,共分5个阶段。

  (一)前期摸底阶段(3月15日-4月15日)。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的规定,对符合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摸底,并形成摸底台账。

  (二)企业自评阶段(4月16日-4月30日)。纳入分类分级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行业分类标准,如实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并报相关部门。

  (三)初次分级分类阶段(5月1日-5月31日)。各部门按照省级部门制定的分类标准,严格核实生产经营单位自报信息,并在网站对初次分类结果进行公示。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对初次分类结果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辩与复核。

  (四)公布阶段(6月1日-6月30日)。经复核后,各部门要将初次分类结果以文件形式下发至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并根据分类结果,修订本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五)督导核实阶段(7月1日-10月31日)。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区安委办要对分类分级情况以及分类分级监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在初次分类评定期间,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已制定的部门监管办法规定的检查频次和要求进行监管。

  四、工作要点

  (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企业情况进行摸底,形成台账,并于5月1日前将台账报区政府安委办备存。

  (二)各部门要根据分类结果,按照A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盯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落实整改措施不得生产作业;B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监管,原则上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C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D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服务指导,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修订本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于7月1日前将初次分类文件、安全监管办法以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区安委办和上级对口部门备存。

  (三)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类别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类别情形产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行业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职权作出决定,改变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类别。并向区安委办和上级对口部门备存。

  (四)对符合《山西省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办法》重大事故隐患调查条件的,要按照“谁查处、谁报告、谁调查”的原则,由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调查。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工作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五)重大事故隐患调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区人民政府在收到重大事故隐患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的调查报告需抄送具有管理权限的行业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调查报告要逐级向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六)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监管权限报告的,不再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和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作为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分类分级,确保分类分级和重大事故隐患调查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严格措施。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和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9号),严格按照措施、程序和时限,进行分类和分级。对于符合重大事故隐患调查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调查,并要做到“四不放过”。

  (三)动态管理。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分类结果,修订《安全监管办法》,并根据规定的检查频次进行监管。对于符合升降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进行调整,并进行公布。

  (四)及时报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安排,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区政府安委办将定期对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五)严肃问责。各级各部门要严查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行为的,经调查属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事故隐患调查组要根据造成隐患的原因和情节,依法依规提出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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