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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印发忻府区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实施方案

 时间:2018-05-14      来源: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有效保护全区森林资源,实现林业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现将《忻府区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2018年5月10日 

    

    

 

 

  

  忻府区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强集体公益林的管理和经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6)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忻政办发〔20183号)文件精神,我区依托秀容、云中山两个国有林场管理、技术、队伍等优势,切实解决集体公益林分散到户、缺乏经营管理、生态和经济效益低下的问题。为全面提升集体公益林的综合效益,实现林地资源专业化管理、集约化经营、规模化管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以集体公益林资源扩容增量、提质增效为目标,以国有林场为承接主体,以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集体公益林为基本路径,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的公益职能和管理优势,保障森林资源质量稳步提升,有效增加林权权利人的劳务收入和资产性收益,全面释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红利,最大限度地提升集体公益林的综合效益,实现生态美和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工作从2018年1月启动,到2019年底忻府区云中山国有林场托管集体公益林1万亩,忻府区秀容国有林场托管集体公益林5万亩。到2025年,将群众自愿托管的集体公益林全部托管,托管面积占到全区纳入补偿的集体公益林面积70%以上。 

  二、托管原则和程序 

  (一)原则 

  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将尊重群众意愿贯彻落实到托管工作的全过程,群众愿不愿意托管、以什么方式托管都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凡是愿意托管的,委托国有林场经营;托管的林地所有权、承包权不变。 

  生态优先、农民增收。把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增强生态功能作为托管工作的出发点,把盘活林地资源、有效增加农民收入作为落脚点。在保障资源安全的前提下,优先让林权权利人或林地所在地贫困人口通过参与生态工程建设或森林资源管护获取劳务收益,提升集体公益林地资源对富民增收的贡献率。  

  突出重点、集中连片。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要优先考虑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治理保护任务紧迫,森林资源分布集中连片,便于集中管护的区域,委托国有林场管理。 

  (二)程序 

  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进村入户,重点面向村集体和林农,加大托管政策的宣传,激发广大群众参与托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调查摸底。组织乡村两级积极开展集体公益林托管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摸清群众意愿托管的资源数量、分布状况和托管方式。 

  签订协议。凡是自愿委托国有林场管理集体公益林的, 要以集体经济组织或林权权利人为单位与国有林场规范签订托管协议,统筹协调国有林场与林权权利人的责权利。 

  协议文本要简明规范,要明确托管的范围、时限、双方的责权利及补充条款。托管林地面积要落实到万分之一地形图和小班表上(有条件的附影像资料),作为托管协议的附件。集体经营的林地,托管年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个人承包经营的林地,托管时限不得超过林地承包剩余期限。国有林场依法负责日常的公共管护、植树造林和森林经营等管理工作,争取将托管的集体公益林纳入森林保险范围。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后,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生态效益补偿、征占用林地补偿和依托集体公益林的资产性收益,林权权利人不得干涉国有林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备案登记。所有托管资料要统一建档,报区林业局进行备案登记,以备规范管理、监督、考核。 

  监督检查。区政府和区林业局抽调编制、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形成机制,加强对托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保障托管工作健康稳步有序推进。 

  三、经营管理 

  国有林场要努力强化自身建设,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切实搞好承接集体公益林的管理工作。坚持不增编、不增人、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办法,创新经营机制,强化保护管理,实现承接集体公益林提质增效。 

  (一)抚育经营 

  对于托管的有林地,国有林场要将承接的集体公益林与管理的国有林整体纳入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范围,按方案逐年开展抚育经营工作。国有林场编制的托管集体公益林抚育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 由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在集体公益林中开展的森林抚育, 有国家专项补贴的抚育收益归林权权利人;国有林场自行开展的抚育经营,将扣除成本后的利润分配给林权权利人。抚育经营前,要将抚育的面积、强度以及预期收益告知林权权利人,接受群众监督。在托管期间,按照“谁经营、谁办理”的原则,由区林业部门予以协调和支持,对所托管的集体公益林由林权权利人向国有林经营单位出具授权书及林权证等相关材料,由国有林场按原有渠道和程序办理抚育采伐限额相关手续。  

  (二)造林绿化 

  集体公益林委托管理后的宜林荒山、灌木林、疏林地,要由国有林场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等造林绿化措施,纳入国家和地方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范围。造林工程实施中,造林树种选择要在适地适树的原则下,征求林权权利人意见,尽可能栽植经济效益较高的树种,提升林地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国有林场负责编制托管集体公益林地造林工程项目的规划、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由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发展林业产业  

  国有林场要充分利用承接的集体公益林地资源,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林业产业,可采取“国有林场+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运作模式,让农户以林地资源量化入股,在发展林业产业的过程中获得增值收益。 

   四、政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保障国有林场托管集体公益林工作的顺利实施,以区政府牵头,区林业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成立国有林场托管集体公益林工作领导组,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组织、资金拨付、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财政支持 

  在国、省投入的基础上,启动市、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建立落实分地类经济补偿机制。争取省级财政用于国有林场购买管护劳务、一线管护设施设备购置、监督检查和评价专项投资。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省统一安排,每3年调整一次,按规程将灌木林地和宜林地变更为有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纳入国家标准足额补偿范围。  

  (三)加强统筹协调。区林业、财政部门要围绕集体公益林托管,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服务引导, 组织国有林场等国有林经营单位积极与林权权利人托管对接,搞好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监管落实等工作,营造全行业支持集体公益林托管的良好氛围,积极稳妥依法依规推进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协议书 

  (样本) 

    

  甲方:××(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农等林权权利人) 

  乙方:××(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 

  为提高集体公益林资源管理和经营水平,规范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行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关于开展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山西省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一、托管范围 

  (一)边界:  

   甲方将      亩公益林委托给乙方管理。四至界限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包括   个林班(村)      个小班。托管范围见附图(1∶10000地形图)。 

  (二)公益林资源本底数据:  

   本协议签署前,双方对托管范围内的公益林资源状况进行认定,详见附表。 

   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托管时限 

  乙方自               日起履行集体公益林管理责任,至               日终止。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在甲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二)甲方集体公益林的所有权、收益权、承包权不发生变化。 

  (三)甲方享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征占用林地补偿和依托集体公益林产生的资产性收益。 

  (四)国家专项补贴的森林抚育项目,甲方享有抚育后获得的木材收益;自筹资金开展的森林抚育项目,甲方享有扣除成本后的木材收益。 

  (五)对需要流转经营权的生态经济林,由甲方与经营主体直接签订流转经营合同。 

  (六)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开展正常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义务 

  1.乙方要将托管的集体公益林统一纳入森林经营范围,积极开展抚育,并负责托管公益林的公共管护、植树造林等工作。 

  2.抚育经营前,乙方要将抚育的面积、强度以及预期收益告知甲方,接受监督。 

  3.乙方按程序办理抚育采伐相关手续。 

  4.乙方造林工程实施中,造林树种选择要根据林地状况,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在征求林权权利人意见的基础上,尽可能栽植经济效益较高的树种,提升林地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5.乙方必须依法保护经营好现有森林资源,并承担森林经营、公共管护、造林等费用。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托管区域转让、转租、转包、抵押给他人,否则按违约处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权利 

  1.乙方享有托管的集体公益林经营权和管理权。 

  2.乙方可以充分利用托管的集体公益林地资源,积极开展“林菌禽药蜂”、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林业产业,合作经营获得的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另行协商。 

  3.甲方与经营主体直接签订流转经营合同的生态经济林地,乙方应加强监督,确保林地不减少、用途不改变、森林生态系统不破坏。 

  五、协议附件(可另册装订) 

  1.托管范围地形图(1∶10000地形图)。 

  2.托管范围小班登记表。 

  3.林权证复印件。 

  4.林地承包合同复印件。 

  六、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国有林场主管部门各保存一份。 

  (二)本协议规定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协议签订日期: 

       

      (公章)             乙    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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