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文件 > 政府文件

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印发忻府区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8-04-11      来源: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忻府区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823日印发的《忻府区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忻府政秘发〔2014〕72号)同时废止。

   

   

                        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201844

  

   

  

忻府区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加强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
    《山西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忻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忻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忻府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忻府区石油天然气储运过程中发生的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及发生的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超出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超出区(区、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上述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军地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及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靠科学、规范有序、职责明确、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忻府区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区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应急工作组、所辖各乡镇(办)应急指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企业应急组织等组成。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区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区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国土局忻府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卫计局、区质监局、区气象局、区安监局、区人武部、区消防大队、区金融服务中心区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办)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2.2 区天然气储运指挥部职责
    a)全面负责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b)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c)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协助国务院、相关部委和省政府、相关厅局以及市政府、相关局做好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d)建立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预防机制;

  e)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2.3 区天然气储运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忻府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职责如下:

  a)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b)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防、处置工作;

  c)组织修订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d)协调天然气储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相互配合,确保有效应急救援;

  e)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区天然气储运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根据区天然气储运指挥部的安排,负责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安监局:在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发生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精神;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消防大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参与被困人员的搜救工作。
    公安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负责实施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和搜救受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确保抢险人员及物资运输的道路畅通。
    国土局忻府分局:会同区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地质灾害导致的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环保局:负责事故对大气、水体、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监测控制;负责调查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及抢险救援过程中的气象信息,并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他气象要素。
    交通局:根据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协同做好应急救援所需车辆的保障工作;组织公路抢修和维护,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的车辆畅通。
    区卫计局:负责制定重大危险物质对人体伤害的抢救预案;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石油天然气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确定主要救治医院或成立临时医疗救护点,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市天然气储运指挥部的指令及应急工作需要,协调调动区及周边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质监局:负责参加石油天然气储运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及时到位。
    区住建局:参与指导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工程抢险。
    民政局:负责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金发放;会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办)政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区人社局: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实施劳动用工备案,依法纠正和查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

  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协调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伤亡人员和受损财产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保障工作;负责协调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应急救援时通讯网络的畅通。
    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救援过程中电力调度保障供应和现场需要增设的电力保障。  
    事发地乡镇(办)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天然气储运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区天然气储运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5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事发单位和事发地乡镇(办)成立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实施对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现场指挥。
    3 预防与预警 
    3.1 重大危险源管理
    建立本区天然气储运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天然气储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各乡镇(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有关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石油天然气储运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时上报;对可能引发石油天然气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进行预警。
    3.2 信息报告
    3.2.1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明确各级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及相关信息。
    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办)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及省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
    乡镇(办)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同时越级上报。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事发地乡镇(办)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事故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区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相关部门。
    3.2.2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在应急响应期间,每隔2小时汇报一次事故情况。
    3.3 预警行动
    3.3.1 预警级别 
    根据天然气储运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天然气储运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在对天然气储运事故预测的基础上,各级政府根据事故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其中,省政府负责对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天然气储运事故进行预警,以省政府名义向全省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市、区两级政府负责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天然气储运事故的预警。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单位有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天然气储运事故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3.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天然气储运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况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对需要调整的,须报上级政府批准。
    3.3.4预警信息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公告发布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建议区政府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区配合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实施。Ⅳ级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组织实施,区指挥部进行应急处置。
    事发单位和事发乡镇(办)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区安监局和主管部门。当事故灾难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区政府和区安监局请求上级支持并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区天然气储运指挥部响应事项
    掌握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指导事发地乡镇(办)政府做出具体的应急处置;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制订科学施救方案,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区政府指示,及时与媒体沟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中职责进行应急响应。
    4.2.2事发地乡镇(办)政府应急响应事项
    掌握并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前期应急处置,实施安全警戒,防止事故扩大;调配行政区划内应急资源;按照区指挥部指示,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3指挥与协调
    事故现场抢救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组织先期抢救。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抢救。
    必要时,区指挥部通过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协调消防大队、公安局参加应急救援;协调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有关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协调其他应急资源。
    4.3 现场处置措施
    4.3.1紧急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情况时,区指挥部按照保护人员优先、防止和遏制事故扩大优先、保护环境优先的“三优先”原则,事发地乡镇(办)及有关部门、有关石油天然气企业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针对石油天然气储运中出现的气体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特点,在实施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a)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b)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灾害;
    c)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调集相关(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d)设置警戒线、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e)及时制订事故抢险救援方案(通风、灭火、堵漏等),并组织实施;
    f)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
    g)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和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
    4.3.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石油天然气事故特点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a)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b)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可燃有毒气体监测仪、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静电型、防火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c)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4.3.3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石油天然气事故特点,事发地乡镇(办)应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生活安排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3.4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区环保局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事发地大气、水质、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计算出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4 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负责一般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天然气储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4.5 应急结束
    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由区指挥部负责配合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做好较大以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区指挥部负责做好一般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同时,民政等部门配合各乡镇(办)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应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 调查与评估
    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调查工作由安监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受政府委托牵头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事故调查,并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事故调查完毕后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要确保联络畅通,单位的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区政府各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行政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移动、电信、联通公司负责保障事故救援的通信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武警消防部队和石油天然气储运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6.3 应急专家保障
    区安监局成立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并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应急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明确事故处置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
    6.5 应急经费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装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区安监局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安排。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石油天然气储运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区政府协调解决。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和安监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提高和改进,以增强突发事故的应对能力。同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各乡镇(办)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向区安监局提交书面总结。
    7.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牵头制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乡镇(办)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处置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预案。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