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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5-00059 | |
发文字号:忻府政秘发〔2014〕8号 | 成文时间:2015-08-05 |
发文机关: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 主题词: |
标题: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转发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忻州城区规划区内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人口;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日期:2015-08-05 |
时间:2015-08-05 来源: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规划区内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17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府区人民政府秘书处
2014年2月8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忻政办发〔2013〕176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忻州城区规划区内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忻府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城区规划区内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4日
忻州城区规划区内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忻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村)民死亡后,严禁在规划区内进行土葬。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在忻府区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安葬。规划区内除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其余坟茔由乡、镇(办)人民政府作出规划,有计划地迁入公益性公墓。
第三条 改革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规划区内居(村)民的丧葬应积极实行火葬。规划区内居(村)民死亡后,鼓励家属为其进行火葬。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火葬费用的,忻府区民政殡葬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其所产生的相关火葬费用予以适当减免(五保户全部免费),忻府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第四条 规划区内各居(村)民委员会可向位于奇村镇的银洞岭公墓申请预购坟地,所需面积(或墓穴数)由各居(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根据逐年死亡人口和管辖范围内的需迁坟数),所需费用可以从征地补偿款留成部分或其它集体收入中列支;对规划区内无经济能力购买银洞岭墓地的居(村)委,可采取集中预留墓地的办法,所需费用可采取家庭出一半,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补一半的方式解决。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要做好宣传、劝导、看管工作,发现在规划区有进行土葬的,应及时向民政、国土等部门报告。
忻府区民政部门是殡葬改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居(村)民坟地预购和迁坟工作,负责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习,依法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同时积极推进公墓建设。
国土部门负责加强殡葬用地的管理工作,对在规划区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建坟墓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忻府区林业部门要加大对因私修乱建坟墓造成毁林行为的查处力度,在责令其恢复原貌的同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市、区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广泛宣传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方式,引导群众认清私修乱建坟墓的危害性,营造文明殡葬的社会新风尚。
市、区公安部门除了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行使职权外,还应负责对殡葬改革中扰乱殡葬秩序、非法冷存尸体、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利益或者阻碍执行殡葬公务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区民族宗教、卫生、财政、工商、物价、保险、住建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必要时,由市、区分管民政的政府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规定,死亡人员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调查处理,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死亡人员不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乡、镇(办)及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取消相关待遇。
(二)对本规定负有职责的部门,工作中不履职或没有及时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