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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7-12-27      来源: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20号),现就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驻忻府区、原平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20元调整为1600元,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7元调整为9.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6元调整为17.4元;驻定襄县、代县、宁武县、河曲县、保德县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20元调整为1500元,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2元调整为8.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6元调整为16.3元;驻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20元调整为1400元,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6元调整为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5元调整为15.2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三、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四、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等方式,继续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驻忻州经济开发区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参照忻府区标准执行,驻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参照五台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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