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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忻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19-06-12       大    中    小      来源:忻州市忻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忻州市忻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忻州市忻府区委、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忻府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府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忻州市忻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为区人社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人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全区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区属企业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 

  (三)负责全区就业促进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办法,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定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推进实行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编制全区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承担省、市、区、乡四级网络建设、金宝工程以及社会保障卡发放管理工作;承担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数据存储、管理、传递业务;承担通过互联网发布我区社会保障信息和社会保障多媒体宣传工作;承担全区社会保障卡的发行管理和密匙安全工作。。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统筹全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落实企事业人员调配政策。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人事考试的考务工作。 

  (八)负责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承担全区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一)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贯彻落实吸引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十二)负责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不含外国专家),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智力项目引进计划;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大力精减行政审批事项,压缩涉民涉企审批和服务时限,提高事项“网上办理”比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便民化,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忻州市忻府区人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档案、文秘、机关财务、接待、车辆、保密、工作通报、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等日常工作;负责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制定全局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实施指导。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政府表彰奖励制度草案,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评选审核全区受区以上表彰的人选和单位;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审查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党组日常工作,落实党组会议议定事项;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制定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加强党的领导的有关制度并组织落实。负责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负责本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局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局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和综合性问题的调研工作;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监督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承担有关政策法规的培训、咨询服务和普法教育工作。 

  编制2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二)基金监督股 

  负责组织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监督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政策标准的落实情况;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控诉举报;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编制2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 

  (三)劳动关系和仲裁监察股 

  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指导仲裁员、调解员队伍建设;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协调、交办、转送、督办等工作;研究处理重要信访案件和集体上访事件;负责有关信访信息的报送、统计等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拟定全区劳动保障监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劳动保障监察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工作;拟定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及其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全区地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工作; 指导和监督劳务派遣机构,实施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管理;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指导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及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区级以上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编制2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 

  (四)就业指导与职业能力建设股 

  拟定全区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负责制定就业登记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全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定全区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定国(境)外、区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区就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机构向外资企业选派中方雇员的管理办法;拟定全区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办法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区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及评选表彰工作;拟定全区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指导和监督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负责全区就业前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执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开展全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编制2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 

  (五)人力资源市场和规划统计股 

  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和预测工作,承办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和项目经费资助工作;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国(境)外、区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区人力资源市场的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承办区直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所属事业单位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人事任免事项;负责全区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区属企业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 

  编制2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拟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承办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负责全区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区回国定居专家、学者的工作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区回国留学人员科技、创业活动的规划、政策落实、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负责管理区人才引进和开发专项资金;承办全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推行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区评审委员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编制2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 

  (七)事业单位管理股 

  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核准事宜;建立和完善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承办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事宜。 

  编制2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 

  (八)工资福利股 

  根据国家和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殊贡献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法规,拟定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负责市直、中央和省驻忻事业单位工资核准工作。 

  编制2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 

  (九)社保股 

  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执行落实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负责落实失业保险标准调整工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落实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以及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审核区属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办法、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批除区管干部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落实城镇企事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负责初审和上报全区城镇企业、部分驻忻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提前退休申请;初审和上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鉴定申请;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执行城乡居民养老金支付、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规则;组织实施城乡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审核、备案和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规章;负责落实全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执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落实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负责本辖区工伤伤残人员认定工作,承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工作。承担省、市、区、乡四级网络建设、金宝工程以及社会保障卡发放管理工作;承担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数据存储、管理、传递业务;承担通过互联网发布我区社会保障信息和社会保障多媒体宣传工作;承担全区社会保障卡的发行管理和密匙安全工作。 

  编制2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 

  第五条  忻州市忻府区人社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10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忻州市忻府区人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忻州市忻府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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