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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开展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全覆盖整治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转发周知)

 时间:2020-08-11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开展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全覆盖整治方案(2020—2021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开展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全覆盖整治方案(2020—2021年)

  为贯彻落实省委楼阳生书记关于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废弃物收集、贮运和处置工作,建立完善医疗废弃物管理处置长效机制,实现市域内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全覆盖,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坚决控制源头、切断传播途径,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实现医疗废弃物闭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健康忻州”保驾护航。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城乡统筹、建管结合”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源头管理,夯实部门职责,提高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增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切实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三)工作目标及任务

  建立和完善“村卫生室(所)收集上交,乡镇卫生院中转暂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转运并集中处置”的医废转移处置体系,实现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闭环管理。到2020年底,实现建制镇以上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全覆盖,农村地区村级医疗废物得到进一步规范处置;到2021年底,实现全市城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全覆盖;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合格率达100%;医疗废物使用专项包装物及容器合格率达100%;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率达100%。

  二、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4月16日—6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管理机制,会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要求,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明确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人员,对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符合性排查,确保处置设施满足处置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建立体系阶段(2020年7月1日—12月31日)

  各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类别及时分类收集,确保人员安全,控制感染风险。通过规范分类和清晰流程,形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废弃物管理系统。

  20张床位(含2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均应设立医疗废物暂存点,实行“院内收集、贮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转运并集中处置”的医废转移处置体系。

  19张床位(含1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实行 “村卫生室(所)收集上交,乡镇卫生院中转暂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转运并集中处置”的医废转移处置体系。乡镇卫生院应设立医疗废物暂存点,完善乡镇卫生院医废暂存设施设备,建立医疗废物转移、处置标准化工作规程。乡镇卫生院负责暂存点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19张床位(含1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接收、转运、暂存和管理工作。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转运处置医疗废物,防止丢失、泄漏。乡镇卫生院应建立健全医废村到乡转运过程中的医废收集工作制度、医废转运工作制度、医废交接登记制度、医废暂存管理制度、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制度、人员培训和职业安防制度等医废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医废转运各环节工作职责,实行专人负责制。

  (三)体系运行阶段(2021年1月1日—6月30日)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将非传染病患者或家属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医疗机构职工非医疗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与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等区别管理。输液瓶(袋)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明确医疗机构处理以及企业回收和利用的工作流程、技术规范和要求。明确医疗机构、回收企业、利用企业的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力争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全覆盖。

  大力推进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设备扩能提质,建立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覆盖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掌握医疗废物产生量、集中处置量、集中处置设施工作负荷以及应急处置需求等信息,提高医疗废物处置现代化管理水平,实现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对于不具备上门收取条件的农村地区,当地政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由第三方机构收集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持跨县(市、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实现设施共享。鼓励偏远基层地区配置医疗废物移动处置和预处理设施,实现医疗废物就地处置。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

  (四)专项督查阶段(2021年7月1日—9月30日)

  由市政府组织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不规范分类和贮存、不规范登记和交接废弃物、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企业违法违规回收和利用医疗机构废弃物等行为。

  (五)总结整改阶段(2021年10月1日—11月30日)

  各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全覆盖体系建设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结合专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高。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要有针对性地建立整改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快补齐短板,提升医废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形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源头管理

  各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全覆盖整治工作,抓紧部署实施,落实目标责任,特别要重视和加大对新冠肺炎及其他传染病患者医疗废弃物的源头管理。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分别承担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和转运处置的主体责任,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二)健全体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联系人职责,通报监督执法结果,共享监管信息资源,研究推进工作,必要时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和推广,对于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制定配套政策,确保正常运行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建立运行补贴机制,确保基层医疗机构医废收集、贮存正常运行。对跨区域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地区,要建立协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

  (四)做好宣传工作,正面引导舆论

  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废城市宣传工作,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引导正确认识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价值和安全性。加大对涉及医疗废物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和曝光力度,强力震慑不法分子和机构,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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