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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村民签字,篡改市政府政策文件,合理合法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23-03-27
信件内容 2020年,我们的土地被市政府依法征用。因匡村村委篡改市政府政策,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我们拒绝签字。但匡村村委光明正大在土地补偿协议上伪造我们的签字,出卖土地。 匡村村委公然篡改《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忻政函(2020)106号。匡村村委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3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山西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182号文),《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第8条等等法律法规及政策。 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都表示合理合法。谁在为违法行为公然站台呢?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23-04-04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根据您反馈的问题,新建路街道办事处回复如下:

经调查,2003年之前,该村的征地补偿款均由村集体用于村内事务及村民各种费用支出。2003年,部分村民开始要求大分钱,并多次鼓动群众信访要求解决,经过村民推选的代表多次反复的商榷,确定了分配方案,从1986年至2003年按每人每年500元,最长17年共8500元标准发放。2005年12月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施行后。为稳定大局考虑,经村“两委”商议,村民代表表决,执行全村村民共同分配土地征收款表决决议,之后陆续将每年的征地补偿款平均分配给够条件的村民。2012年,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大,匡村作为城中村,被征用土地面积增加,特别是2013年,为修建慕山路共征用该村150余亩土地,被征地村民不愿意再执行全村统筹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办法,通过信访渠道多次反映,后经反复商议,由村两委组织,全村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与公决,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即:被征地农户每亩支付其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生产生活补助费共计44860元,然后再参与全村的分配。此后,该村一直按照《分配方案》执行至今。
2003年至今,该村征地补偿款用于全村分配的情况主要是:①土地分红,曾按每人8500元、2600元、2000元、1200元、1000元、600元、500元不等分配过土地分红,累计共10039万元。②“无地补偿”,全村失地人口曾按每人每年发放过96元、120元、180元,累计共924万元。③医疗保险补贴,从2007年至今,每人每年补贴60元,累计共168万元。④60周岁以上养老金补贴,2003年至2018年期间,曾按每人每年补贴过120元、300元、600元、650元,累计共565万元。⑤居民供水、机井维修费,每年20万元左右,特别是2019、2020年村内饮用水井改成城市自来水后,每年支出水费60多万元,2022年对653户居民进行自来水改造,累计共支出833万元。⑥用电、修路等公益事业,累计共955万元。
征地补偿款全村分配时闫院军家庭享受情况:
从2003年开始闫院军家庭成员4人,共享受全村分配征地补偿款70240元(含无地补偿、医疗保险补贴、土地分红、村内养老补贴)。
本次征地共征收闫院军家庭5人共1.5亩土地。属二类土地,按照《忻州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测算标准》,1.5亩二类土地个户收入为:1.5亩*187826元/亩=281739元。按照该村《分配方案》,1.5亩土地个户收入为:1.5亩*44860元/亩=67290元。两个补偿标准相差214449元。
2020年9月,按照区政府安排,忻府区工会、党校建设需征用匡村位于龙岗街南、消防站西、建设路东忻府区公安局北的集体土地30.1404亩,涉地农户43户。在办理征收失地补偿登记协议等相关手续时,由于个别村民拒不接受于2013年10月18日匡村村民代表大会公决形成的《分配方案》,不在协议书上签字。但自然资源局在办理征地手续中要求被征地户必须签订协议才能上报,为了不影响土地征收手续上报时间,经匡村总支村委会议研究决定,匡村村委为其代签协议。故不存在村委伪造农户签字一事。

征迁结束后,闫院军的父母亲已按照相关政策领取到了失地保险。
2013年全民公决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距今已10年,匡村村委将按照相关政策精神,召开村民代表、党员、股份联合社社员代表会议,商讨在合适时间就2013年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再次进行全民公投,确定是否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改。
匡村村委将继续做好政策解读,建议闫院军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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