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医保政策执行的疑惑 | |||
写信人 | 写信时间 | 2020-08-31 | |
信件内容 | 我的父亲郭xx(曹张乡人)于2020年8月12日因为急性脑梗入院(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因为现在忻州市的医保政策是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需要办理备案手续。我于8月14日到忻府区政务大厅办理备案手续,工作人员告诉我需要急诊挂号单、急诊收据。我所提供的是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上面盖着医院的急诊章,写着脑梗死急性期,高血压三级(很高危)。工作人员不予认可,说必须要急诊收据、急诊挂号单,并且说没有不行,政策不允许。可是我查阅了忻州市医保局的网站(https://ybjsxxzgovcn/zwyw/tzgg/201909/t20190929_3453510html)的政策之后,其中有一条,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医院住院的,须在住院7日内住院少于7日的应在出院前,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抢救证明(未解释何种证明为急诊抢救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这条规定医院急诊出具的诊断建议书理应属于医院急诊抢救证明,可是工作人员硬是要求要上述两项明显有过度解读政策的情况。忻州市执行的是省里的文件精神和政策,从医院了解到其他市县可以接受诊断建议书,为何我们就不可以。请区领导给予合理答复。 | ||
回复状态 | 已处理 | 回复时间 | 2020-09-06 |
回复内容 |
网友你好:据忻州市忻府区医疗保障局反馈,现答复如下:我局工作人员已与你进行了沟通,你表示已收集齐了需要备案的全部材料,我们将尽快为你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感谢你对政府网站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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